高府发〔2024〕3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版本号:
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铊、氟化物环境应急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月17日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涉铊企业铊污染物重点防控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2023〕9号),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固体〔2022〕44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铊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环办字〔2023〕2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铊等重金属污染物防控要求,做好污染物防治攻坚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截至目前,高安市涉及重金属铊及氟化物排放的企业有88家,企业名单见表1。
表1高安市涉及重金属铊及氟化物排放的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1 |
江西金丽陶瓷有限公司(东欧三厂) |
2 |
江西铭瑞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八厂) |
3 |
高安市千禧实业有限公司 |
4 |
江西卓纬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5 |
高安市鹏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6 |
宜春千禾新材料有限公司 |
7 |
江西宜众好锂业有限公司 |
8 |
江西语之鑫锂业有限公司 |
9 |
江西格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 |
江西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11 |
高安市智博陶瓷颜料厂 |
12 |
江西省高安市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13 |
江西科盾矿业有限公司 |
14 |
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
15 |
江西省华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16 |
高安博德陶瓷有限公司(东瓯新材一厂) |
17 |
高安迦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瓯九厂,原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18 |
江西荣威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六厂) |
19 |
江西赣虹陶瓷有限公司(东瓯四厂) |
20 |
江西泓万世建材贸易公司 |
21 |
江西精诚陶瓷有限公司(东瓯二厂) |
22 |
江西省拓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23 |
江西瑞福祥陶瓷有限公司 |
24 |
高安市佳泰新材料有限公司 |
25 |
江西军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
26 |
高安市维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27 |
高安市景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28 |
高安市鑫中汇新材料有限公司 |
29 |
江西玖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30 |
江西迅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
31 |
江西格来利陶瓷有限公司 |
32 |
高安市凯沃陶瓷有限公司 |
33 |
新和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34 |
江西艾菲克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35 |
江西鹏跃新材料有限公司 |
36 |
江西康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
37 |
高安市新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
38 |
江西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
39 |
江西品冠新材料有限公司 |
40 |
江西华硕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41 |
高安东瓯新材料有限公司五厂新阳 |
42 |
高安东瓯新材料有限公司十一厂(家乐美) |
43 |
江西浪淘沙实业有限公司 |
44 |
江西量子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45 |
高安市鑫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6 |
高安市高新陶瓷有限公司 |
47 |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 |
48 |
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金盛) |
49 |
江西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拓润) |
50 |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 |
51 |
江西华亿陶瓷有限公司 |
52 |
江西广厦陶瓷有限公司 |
53 |
江西省金三角陶瓷有限公司 |
54 |
江西沁园春陶瓷有限公司 |
55 |
高安市蒙娜丽莎新材料有限公司 |
56 |
江西佳宇陶瓷有限公司 |
57 |
高安罗斯福陶瓷有限公司 |
58 |
高安市宏信陶瓷有限公司 |
59 |
江西好望角实业有限公司 |
60 |
江西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
61 |
江西龙达陶瓷有限公司 |
62 |
江西长城陶瓷公司 |
63 |
江西鸿蒙陶瓷有限公司 |
64 |
高安美迪陶瓷有限公司 |
65 |
江西太阳陶瓷有限公司 |
66 |
江西省康尔居陶瓷有限公司 |
67 |
高安寰宝陶瓷有限公司 |
68 |
江西鑫鼎陶瓷有限公司 |
69 |
江西爱和陶乐华陶瓷有限公司 |
70 |
江西亚威陶瓷有限公司 |
71 |
江西华硕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72 |
江西瑞雪陶瓷有限公司 |
73 |
江西新景象陶瓷有限公司 |
74 |
江西新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
75 |
江西省高安市仁牌陶瓷有限公司 |
76 |
忠朋陶瓷有限公司 |
77 |
高安市三星陶瓷有限公司 |
78 |
江西金源陶瓷有限公司 |
79 |
高安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 |
80 |
江西格仕祺陶瓷有限公司 |
81 |
江西格仕祺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分厂 |
82 |
江西瑞源陶瓷有限公司 |
83 |
江西金泰源陶瓷公司 |
84 |
江西新瑞景陶瓷有限公司 |
85 |
江西富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86 |
江西金凯瑞陶瓷有限公司 |
87 |
江西神州陶瓷有限公司 |
88 |
江西国烽陶瓷有限公司 |
为了有效预防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影响,最大限度防护化解涉铊企业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提高高安市人民政府对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的应急能力,为保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和有序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对周边地表水体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对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本预案是针对铊、氟化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制定的专项预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本专项预案作为《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高安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为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并能做到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实现控制和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按照“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当发生突发事故时,应急领导小组能尽快采取有效的措施第一时间投入紧急事故的处理,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如发生突发环境事故,超出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应急监测能力,应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或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沟通,请求支援。
应急技术,由宜春市内环保专家库专家(市生态环境局管理)提供支援;必要时,请求江西省环境应急中心专家技术指导。
突发环境事件超出高安市人民政府善后处置能力时,上报宜春市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请求援助。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高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高安市水利局、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高安市卫生健康局、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高安市气象局、高安市民政局、高安市财政局、高安市自然资源局、高安市农业农村局、高安市住建局、高安水务有限公司、高安市人民政府、石脑镇人民政府、灰埠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饮用水源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协调办公室,设在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职责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2)保障涉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经费的投入;(3)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进行审定、批准;(4)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救援能力评估工作;(5)检查、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6)监督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审查应急救援工作报告。
总指挥由高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1)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贯彻执行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总指挥:高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由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局长、高安市水利局局长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副总指挥: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局长
高安市水利局局长
2.2.2协调办公室
协调办公室,设在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职责主要包括:(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和机构;(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协调办公室: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
2.2.3专项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应急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
(1)环保部门职责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
(2)水利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汇入管理;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高安市水利局
(3)公安部门职责
查处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高安市公安局
(4)高安市应急部门职责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高安市应急管理局
(5)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
(6)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高安市卫生健康局
(7)交通部门职责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临近饮用水水源地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8)气象部门职责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天气预报、预测预警等气象信息;负责应急期间提供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
高安市气象局
(9)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发放救济物资;协调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转移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及临时安置工作;协调处理灾区的善后工作,提出救助方案。
高安市民政局
(10)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以及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确保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高安市财政局
(11)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依法查处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破坏、污染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高安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12)农业部门职责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养殖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做好水生生物死亡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高安市农业农村局
(13)住建部门职责
负责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水厂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及通报水厂水质异常信息。协助高安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高安市住建局
(14)高安水务有限公司
负责高安市二水厂、沙湖水厂、瑞阳水厂、村前水厂日常管理工作,对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水质异常信息;上报高安水务有限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通知相关居民停止供水、用水,储备饮用水;通知相关工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组织二水厂、沙湖水厂、瑞阳水厂、村前水厂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二水厂
沙湖水厂
村前水厂
(15)下辖人民政府、办事处及下辖乡镇等职责
①制定所辖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预案;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在高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会同高安市直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②协助调集应急物资,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
③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负责处理排污单位。
④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改路供水方案,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⑤负责通知污染区域内群众停止取水。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组成。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由总指挥负责,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等。各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由高安市应急管理局牵头,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水务有限公司、高安市水利局、高安市农业农村局、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②判明污染物性质和危害波及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排放的污染源,消除、围堵和削减现场污染物,以及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污染物等工作;③负责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小组成员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监测站、高安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高安市二水厂、沙湖水厂负责应急监测。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现场监测方案,组织迅速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工作;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③负责应急期间的饮用水水源地、高安水务有限公司(二水厂、沙湖水厂)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形成报告后上报应急指挥部。
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
高安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人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高安水务有限公司、高安市水利局、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①高安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负责对接高安市人民政府,明确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在发生水资源突发污染事故时,协调高安市政府启动应急供水保障方案,合理调度饮用水源;②负责指导高安水务有限公司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③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对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取水口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确保取水安全。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高安市民政局牵头,高安市财政局、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市公安局、高安市水利局、高安市住建局、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参加,视具体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②指导县相关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③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调配以及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
由宜春市环保专家库中部分人员组成,专家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专家等组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迅速成立救援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①现场环境救援应急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②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水污染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③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④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在日常工作中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急中心、环境监测站提供工作咨询。
(6)综合组
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牵头,高安市应急管理局、高安市水利局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参加,协调组织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可另行确定增加部门。
主要职责:①协调各应急小组的行动,及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工作情况,指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危害;②负责应急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报告、信息发布、传达请求援助以及舆情应对等工作;③负责环境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组织编写事件报告;④负责协调组织环境应急工作的各种保障。
三、应急响应
1.1信息收集
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为高安市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高安市人民政府、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高安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高安市水利局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通过高安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1.2信息研判与会商
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分别为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和高安市人民政府。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高安市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高安市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各地可根据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简化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
预警分为红色预警与橙色预警两级。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且本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经研判认为该污染物对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甚至可能影响沙湖水厂、二水厂取水时即为红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保护区地域范围,但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即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信息由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报请高安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橙色预警信息由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办公室(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报请高安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
2.2预警的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m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m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水质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出现大肠杆菌、石油类、氨氮、COD等指标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地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除发生上述情形外,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出现的其他情形应立即启动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以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超过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未超标的。
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各应急专项工作组负责人立即通知应急人员预警待命,直至预警解除。根据锦江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当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发布Ⅰ级预警;当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发布Ⅱ级预警;当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时,发布Ⅲ级预警;发生一般环境事件时,发布Ⅳ级预警。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Ⅰ级预警行动:
(1)应急指挥部成员值班,各专业应急小组组长负责集结全体成员待命;
(2)应急救援办公室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汇报;
(3)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相关人员和重要物资;
(4)调集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组负责配合水利部门专业监测队伍随时对水库各部分进行监测,掌握性能参数变化情况,分析发展趋势;
(6)配合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降低水库水位或放空水库;
(7)配合上级单位组织制定消除隐患方案,并组织实施。
Ⅱ级预警行动
(1)应急指挥部人员值班,各专业应急小组组长负责集结全体成员待命;
(2)应急救援办公室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汇报;
(3)组织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相关人员和重要物资;
(4)调集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5)环境监测组负责配合水利部门专业监测队伍随时对水库各部分进行监测,掌握性能参数变化情况,分析发展趋势;
(6)配合上级单位组织制定消除隐患方案,并组织实施。
Ⅲ级预警行动
(1)应急指挥部成员值班,各专业应急小组组长负责集结全体成员待命;
(2)应急救援办公室向政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汇报;
(3)调集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环境监测组负责配合水利部门专业监测队伍随时对水库各部分进行监测,掌握性能参数变化情况,分析发展趋势;
(5)配合上级单位组织制定消除隐患方案,并组织实施。
Ⅳ级预警行动
(1)应急指挥部成员值班,各专业应急小组组长负责集结全体成员待命;
(2)调集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3)环境监测组负责配合水利部门专业监测队伍随时对水库各部分进行监测,掌握性能参数变化情况,分析发展趋势;
(4)配合上级单位组织制定消除隐患方案,并组织实施。
2.4 预警行动
一般情况下,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2.5预警解除
经预测证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宣布警报解除,宣传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高安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
(2)高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高安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宜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宜春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高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锦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高安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高安市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信息通报程序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应向高安市人民政府和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当遇火灾爆炸时,通报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遇水上运输事故,应通报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应通报高安市公安局;遇大面积死鱼,应通报高安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高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报告;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应明确发布预警后,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监测事宜。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涵盖锦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根据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主要针对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过渡断面,设置监控断面。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监测29项水质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同时应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与预警系统,实现水质监测的实时化、动态化、标准化。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参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应急监测报告在应急监测结束后编写并上报。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实施质量控制,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法见表2。
表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法
项目 |
方法 |
|
布点 |
河流断面处 |
①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段距离布设对照点; ②若流速很小,可依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 ③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设置采样点 ④在事故影响区域内农村灌溉取水口设置采样点 |
库区 |
①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区域或圆形区域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点; ②在取水口处设置采样点; |
|
采样 |
①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选取不同容器存放样品; ②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③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 ④如河流段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 ⑤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 ⑥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点; ⑦采样必须如实记录在现场完成,内容需全面,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位置;事故发生现场描述或发生原因;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 |
|
监测 |
应急 监测 |
①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②现场监测,要注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 ③用检测试纸、便携式仪器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次,以确定现场测定结果; ④进行现场监测记录。 |
跟踪 监测 |
污染物质在进入水体后,随着稀释、扩散和降解等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因此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了解污染物的污染程度、范围和变化趋势,直至环境恢复正常或达标。 |
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进行常规水质监测发现水质异常、且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现场应急工作组中应急处置组应负责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2 切断污染源
对宜春市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保护区由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切断污染源;对高安市锦江饮用水水源地及水源地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组织机构中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调集。水源地环境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储备库依托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等。
8、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水源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组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水污染事件的信息。
9、响应终止
9.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进入饮用水水源地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
(2)进入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突发事件缓冲区),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9.2响应终止程序
(1)确认终止时间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并上报当地政府。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9.3响应终止通告
应急解除后通知相关部门事故危险已解除。
(1)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宣布本次事故已解除,应急结束。
(2)通过电话和新闻媒体通知周边居民、镇和有关单位本次危险已正式解除。
9.4响应终止
(1)对事发现场场地、受污染设备进行清洁净化;
(2)对于此次发生的环境事故,对起因、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有关部门做详细报告。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3)根据实践经验,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补充消耗的应急救援物资。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切实把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激、宜快不宜迟”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依靠各部门整体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高安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2.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1.1现场处置基本程序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物类别及性质做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病人。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
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形成初步印象,确定污染物种类(剧毒类、高毒危险化学品、易燃液体或一般毒性物质、强腐蚀性酸碱、重金属及其盐类、石油制品类)。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①污染源调查。根据源水水系寻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分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②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采集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和有关的分散式供水)、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等进行可疑污染物成分的检测,并根据毒物量、水流速度、江河湖库断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游和饮用水水源地附近设点,同时在上游设对照点进行监测。
③生物材料检测。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有关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检测;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2.1.2水源地区域划分
1)一级保护区
水域:①锦江:长度以沙湖水厂取水口为起点,上游1600m(沙湖水厂取水口至二水厂取水口距离约600m,二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水域宽度为整个锦江河道。水域面积0.36km2。②碧山水库: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并以流域分水岭为界的0.26km2为一级保护区(其中陆域0.10km2)。③上游水库: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m范围内水域。总面积0.333km2。
陆域:①锦江:长度和水域等长;宽度为二水厂取水口一侧以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m范围的陆域,沙湖水厂取水口一侧有大堤的延伸至防洪堤脚外侧范围。陆域面积0.32km2。②上游水库:南侧为迎水面一侧的滩地至水库大坝迎水面,其他方向为与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以内的陆域,包括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小岛。总面积0.090km2。
2)二级保护区
水域:①锦江:长度: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m范围至一级保护区下游200m范围,以及支流山下港自交汇点上溯1400m范围的水域,宽度为整个锦江河道。水域面积0.57km2。②上游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2500m内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并以流域分水岭为界以内的7.13km2为二级保护区(其中陆域5.25km2)。③上游水库:以水库取水口为圆心,一级保护区以外2500m半径范围内水域。总面积4.106km2。
陆域:①锦江:长度与一、二级水域等长,二水厂一侧陆域宽度包括山下港支流两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0m范围的陆域;沙湖水厂一侧陆域宽度包括一级保护区为大堤的延伸至防洪堤脚外侧100m范围以及二级保护区一侧大堤的延伸至防洪堤脚外侧1000m范围为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9.32km2。②上游水库:和二级保护区水域相邻的迎水面山脊线以内的陆域,包括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小岛。总面积3.820km2。
2.1.3污染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①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
②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③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各类情景下污染物处置措施:
情景一: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车辆在该区域发生交通事故,有毒有害物品泄漏但未进入水体,处置方法:立即切断污染源,防止大量泄漏;
①若泄露在平地上立即修筑环形堤,若车辆翻至坡面应在泄漏物的下方修筑V形堤,并用复合土工膜防渗,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②根据泄露污染物的属性,采用吸油毡进行吸附,利用吸油机对泄漏的有毒有害等物品进行收集,或选择合适的泡沫或泥土覆盖,用惰性材料吸收、吸附,收集运出水源地处置。
情景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车辆在该区域发生交通事故或人为破坏,
使有毒有害物品泄漏且部分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①立即报告上级部门,通知供水部门关注,如有必要立即停止供水。
②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对已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根据其理化性质进行稀释、吸附、中和、固化使污染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
情景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或化粪池运行、尾水排放发生异常,生活污水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
情景四:农药化肥施用异常,农药化肥进入水体,处置方法:
①立即报告上级部门,通知供水部门关注,如有必要立即停止供水。
②立即切断污染源,构筑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引流,收容污染物,防止污染面积扩大,对已进入水体的污染物,根据其理化性质进行稀释、吸附、中和、固化使污染物得到安全可靠的处理。
情景五:水源地发生水华事件,处置方法:
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
2.2供水安全保障
上游水库、碧山水库、锦江互为备用水源地,备用水源情况见下表3。
表3 备用水源基本信息一览表
序号 |
水厂名称 |
取水口位置和取水方式 |
使用状态 |
服务范围 |
服务人口(万/人) |
设计供水能力(m3/d) |
实际供水量(m3/d) |
供水方式 |
1 |
村前水厂(上游水库) |
取水口位于上游水库大坝上游50米处,取水方式采用泵抽取和自流抽取两种方式,水位高时自流,管道运输 |
正常运行 |
沿途乡镇及城区 |
22000 |
10万 |
2.8万 |
管网供水 |
2 |
瑞阳水厂(碧山水库) |
取水口位于碧山水库大坝水岸两侧,取水方式采用重力自流抽取,管道运输 |
正常运行 |
城区、祥符、大城镇 |
32000 |
8万 |
3.4万 |
管网供水 |
3 |
二水厂取水口(锦江) |
取水口位于高安米州大桥上游500-1100m处左岸,取水方式采用泵抽取,管道运输 |
正常运行 |
城区 |
13 |
1.5万 |
0万 |
管网供水 |
沙湖水厂取水口(锦江) |
取水口位于高安米州大桥上游500-1100m处右岸,取水方式采用泵抽取,管道运输 |
正常运行 |
主要供建陶基地及高湖公路沿线乡镇如上湖乡、黄沙乡和八景镇等 |
6 |
8.0万 |
4.2万 |
管网供水 |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综合组负责人通知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沙湖水厂、二水厂、瑞阳水厂、村前水厂),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沙湖水厂、二水厂、瑞阳水厂、村前水厂)应立即停止从锦江水源地取水,同时应在切换水源时间内切换至备用水源,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饮用水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3、高安市涉铊、氟企业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1)除铊工艺
除铊工艺简述:
铊元素在本项目中的主要来源为烟气处理阶段,水洗喷淋后的循环水。针对铊元素的去除设计了两步法除铊方案:
i、一次处理:脱硫脱氟污水经循环池收集,利用氢氧化钠将pH值调节至9左右,在碱性条件下加入硫化钠反应生成Ti2S沉淀(持续30分钟),去除污水中大部分的铊元素。循环水不外排,通过水泵返回尾气治理循环利用。该方法已被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CN20190831560.4,因此,该方法除铊可行。
ii、深度处理:如一次处理后,铊不满足要求,将利用20%的稀硫酸将经过一次处理后的脱硫污水pH调节至2,在酸性条件下加入次氯酸钠进行氧化反应,将污水中的Tl氧化成为Tl3+。氧化反应后加入石灰乳将污水的pH调节至10-12,之后加入氢氧化钠生成氢氧化铊沉淀。加入PAFC进行絮凝沉淀,使氢氧化铊发生凝聚和絮凝而分离出来,同时加速沉淀速度,提高处理效率,去除污水中的Tl后回用。
图1 铊去除工艺流程图
(2)铊及氟化物污染应急处理措施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遭遇极端天气(如大暴雨)使得厂区内雨水将超过雨水收集池承载容量时,厂区内运输车辆将停止作业,厂区雨水将暂存于雨水收集池。在雨水总排口设有阀门,该阀门与企业布设的外排雨水铊、氟化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联,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显示雨水中铊的浓度超过2μg/L或氟化物的浓度超过2mg/L,则雨水收集池中的雨水将通过回水泵抽送至应急池,再送至除铊除氟应急设施处置,达标后并入企业处理后的生产污水送往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反之,若雨水中铊、氟化物的浓度均未超过限定值,则超过雨水收集池承载能力雨水外排至雨水管网。
4、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措施
①铊、氟污染处理工艺
园区污水处理厂除氟工艺:采用“化学沉淀法+树脂吸附法”相结合的工艺;除铊工艺采用“化学沉淀法”,通过投加相应的药剂,把废水中的铊转化为不溶物,通过混凝沉淀分离,上清液出水达标。底部污泥排至污泥池,脱水后进行处置。其工艺流程见图2。
图2 除铊工艺流程图
②管网系统铊污染防治措施
园区管委会以铊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文件为指导依据,对园区内管网系统进行了风险排查工作。期间发现,园区内雨水收集管网系统存在管网泄漏问题,存在园区道路上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混入雨水收集系统,从而发生雨水中铊、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超标风险。
为此园区管委会已逐步开展园区内雨、污收集管网系统改造工作,对园区雨水收集管泄漏处进行改造修补;同时以《二十条》为指导,推进园区内涉铊企业开展“一企一管”工作,对于园区内涉铊企业建设独立的污水接收管路,垂直管理涉铊企业排放污水,以达到对涉铊企业点对点式管理,控制铊污染事件发生的扩散范围,降低园区内铊污染环境风险。
③污水处理厂铊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厂进水端设置铊和氟化物在线监测仪器,当进水出现超标时,迅速通知园区,关闭污水处理厂进水闸门,开启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理设施。
调节池超标废水通过调节池提升泵提升进入事故池。混凝沉淀池内超标废水通过污泥泵提升至事故池。在事故池内按照反应顺序,依次投加相应的药剂,反应完全后进行沉淀分离,上清液经检测合格后,根据运行情况合理调配,陆续提升进入后续处理系统。下部污泥混合液根据情况陆续用泵提升进入混凝反应沉淀池进行泥水分离,将污泥排至污泥池。
在超标污水全部提升进入事故池,且污水处理厂进水铊和氟化物超标警报解除后,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由于调节池和混凝沉淀池内废水不能完全排空,因此需启动混凝沉淀池除铊除氟运行模式,待进出水完全正常后切换回正常模式。
经过上述除铊除氟应急改造方案的实施,该污水处理厂已满足应对园区内接管污水发生铊、氟化物环境污染应急事故的能力。
5、监控方式方法
监控方式要坚持技术监控为主,人工监控为辅的原则,建立完善技术监控手段,全天候掌握和控制危险源运行参数,保证危险源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不具备技术监控手段和措施的危险源,要制定可靠的人工监控方式,定期检查确认,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各企业在雨水总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的氟化物和铊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和每次的监测数据。
6、预防措施
①各企业在雨水总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严格控制好雨水排放的水质情况。各企业设置15分钟的响应时间,一旦发生超过预警值,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将超标废水引至事故池,在专家指导下精准投放废水处理药剂,最大限度中和、沉淀污染物,全面切断排放源。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的氟化物和铊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口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操作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处理废水和雨水,防止发生事故排放时,超标废水排出。
项目定期对循环水池、回用水池等的水质进行检测,项目循环水池、回用水池等的水质参照湖南省《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中4.2对涉铊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中明确用于冲渣、浸出、漂洗、碱洗、脱硫等用途的生产过程循环用水单元,铊污染物控制限值为0.015mg/L,监控位置为循环回用水前的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循环水池的铊的预警值为0.015mg/L,加强对循环水池水质铊的限值的要求,保证循环水池水质铊不超预警值。
事故状态下,将事故废水引入事故池,在专家指导下精准投放废水处理药剂,最大限度中和、沉淀污染物,全面切断排放源。
②选择质量可靠、事故率低、便于维修的净化设备,水泵等关键设备应一备一用,易损部件要有备用件,在出现事故风险时能及时更换。
③各生产装置均设有事故联锁紧急停车系统,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停车。
④加强对废水治理设施的监控,设置专职人员对废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并记录运行参数,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进入现场查找原因,并组织抢修人员进行抢修,无法维修的设备和配件及时进行更换。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启动生产。各企业雨水排放口设总闸,一旦发生事故,关紧闸门防止废水排入厂外。废水处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就可能产生废水的事故排放,对周围水环境产生污染冲击。为确保不发生废水事故排放,从废水处理角度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相应的备用设备,如备用泵、备用水池等;
2)废水处理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应将产生的废水储存于事故池中,不得外排,并及时检修,尽快恢复运行;若调节池蓄满水时,废水处理设施仍未修复,应立即停产检修;
3)厂区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排水系统,确保各类废水得到有效收集、监测监督和处理。
4)事故风险应急监测:事故发生时应委托高安市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事故所在地及周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监测,发现超标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监控因子为pH、COD、NH3-N、氟化物、铊、铍、镉、铅等。
7、注意事项
(1)确保企业已关停生产。
(2)通过各项除铊措施,确保相关水厂及受污染流域的铊含量属于正常范围。
(3)严格要求沿线相关水厂暂停居民供水。
8、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警戒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警戒,警戒组与善后组的职责是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员,未经应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9、人群疏散与安置
应组织好人员紧急撤离和疏散。对撤出人员应及时清点人数。
10、医疗与卫生
如有人员伤害时,做常识性处理救治后,求助当地120急救中心。
11、现场恢复
救援工作结束后,园区应急总指挥负责核实事故现场处理情况,仔细查看事故现场有无再次发生事故的可能,确认安全后,应急人员清理并撤出现场,拆除安全措施、标志及遮拦等。检修人员负责恢复损坏设备修复或更换。
12、应急结束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人员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电信、移动、铁通、联通、邮政等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的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2、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不断加强其应急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保证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应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培训与演练。
3、应急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组、消防、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制定应急物资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高安市人民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由现场应急工作组物资保障组负责配合,确保物资及时供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4、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由财政局给予安排和拨付。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其他保障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高安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高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强化应急检测人员培训,提升饮用水源卫生应急检测水平。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六、专项安全管理措施
1、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在厂区雨水排口及污水总排口安装有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两级在线监控管理平台联网,并严格控制好厂区雨水及污水排放口的水质情况。
2、雨水总排口、污水总排口、生产线循环水和冲洗平台循环水等循环回用水中的氟化物和铊等特征污染物自行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在园区污水处理厂下游每半年开展一次铊、氟化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地下水自行监测,并记录运行参数和每次的监测数据。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