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24〕26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委第二十三次常委会、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高安市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乡镇敬老院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21〕12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和“一老一小幸福院”建设改革的通知》(赣民字〔2024〕31号)、宜春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宜春市优化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实施方案》(宜养老字〔20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通过明晰乡镇敬老院职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机构条件,增强保障能力,激发运营活力,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在承担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任务、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等方面重要作用,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面实施乡镇敬老院职能定位、管理体制、人事薪酬、资源配置、保障能力等综合改革,全市推行乡镇敬老院市级直管,建设2家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到2025年,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取得标志性成果,职能定位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兜底线、保基本作用充分彰显,全市乡镇敬老院入住率60%以上,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等级评定达到二级以上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乡镇敬老院体制改革
1. 实行市级直管(2024年9月底前完成)。全面推行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市民政局直接管理体制改革,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人、财、物等由市民政局统筹管理。乡镇(街道)落实相应属地责任,强化对乡镇(街道)敬老院安全生产、疫情防控、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属地特困对象集中供养及属地在院老年人安全维稳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2. 清产核资。在不改变原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各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财务、资产等予以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市财政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机构账目审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土地的性质面积核实,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物测量,市民政局负责改革过渡期间全市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财务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配合做好财务、资产登记造册工作。资产产权明晰的,按规定履行资产划转手续;产权不明晰的应确保资产归民政局使用,做好登记交接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3. 落实人员编制。市委编办原核定的23个乡镇(街道)敬老院事业编制各2个,共46人不变,目前实际在岗在编院长14人,乡镇(街道)自聘8人,空缺1人;会计在岗在编21人,乡镇自聘1人,空缺1人。由市民政局统筹调配安排从事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等工作,管理方式不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原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人员管理方式不变。目前乡镇(街道)自聘且在任实际行使院长、会计管理职责的人员9人,对有继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意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地乡镇(街道)推荐,市民政局和人社局共同考核后择优录取并签订聘用合同,未录取人员由属地乡镇(街道)妥善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岗位出现空缺,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新聘用的人员列入正式事业编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4. 改革薪酬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考核服务数量和质量、管理水平、运营效率、持续发展、满意度评价等。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乡镇敬老院结合养老服务行业特点,可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设立值班值守、夜间查房、床位使用率、延伸服务等体现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 健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机制,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乡镇敬老院的财务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市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举办为老助老服务活动等职能,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6. 强化经费保障。市财政统筹安排各级财政资金,保障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顺利实施。
(1)根据实际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足额将供养资金拨入各公办养老机构。
(2)现有管理人员(院长及会计)中,原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管理的35人,其聘期内享受的工资福利、社保待遇不变。
(3)现乡镇(街道)自聘的院长、会计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共同考核录取聘用后,参照改革前院长、会计待遇。
(4)根据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的,列入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其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敬老院办公费以及护理人员、安全员、后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足额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6)改革后公办养老机构包括房屋设施设备维修费在内的重大支出按照“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批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二)推进乡镇敬老院资源配置改革
7. 整合资源优化布局。按照因地制宜、优化配置原则,对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整合:①按照上级要求,全市特困失能失智人员须市级集中照护;②对基础条件较差、无改造价值和床位数不足40张且收住人数少于10人的敬老院,平稳有序做好撤并工作;③按照就近就便,并小到大,并旧到新,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全市公办乡镇(街道)敬老院进行区域性整合。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8. 建设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按照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发展基础较好、空余床位较多的原则设置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全市共设置若干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今年(2024年)按照省、宜春市有关要求,先行建设黄沙、石脑两个区域性中心敬老院。
9. 加强整合后乡镇敬老院管理。整合后的空置乡镇敬老院全部划转到市民政局,统筹发展多种为老服务项目,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可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或由市民政局统筹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或作为市福利院、区域性中心敬老院的种养基地。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推进乡镇敬老院服务提质
10. 拓展机构服务功能。乡镇敬老院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本市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面向年满60周岁无传染病、无精神障碍的本市常住老年人开放。有意愿入住乡镇敬老院且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应确保及时入住。充分发挥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势,推动乡镇敬老院面向周边村(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11. 规范开展能力评估。首次评估应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每次评估时,应有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其中至少一名具有医护专业背景。评估内容包括: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时,老年人身体发生不适,或者精神出现问题,应终止评估。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持续动态评估,首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宜申请及时评估。机构自身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持续动态评估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1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分别为完全失能、重度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备养老护理员,同时配备必要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消防安全和工勤人员。探索实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模式。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底,全市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一次性入职奖补等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13. 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对符合国家规定并需要实施公建民营的,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明确约定保留一定比例床位用于接收政府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保持公益属性。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不得从事非法集资行为。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四)推进乡镇敬老院管理增效
14. 规范资金收支管理。乡镇敬老院取得的救助供养等专项经费、保障机构运转的基本经费应按照《宜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宜财社〔2022〕4号)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中伙食支出费用、人均衣物购置费用、床上用品购置费用、零花钱应分别不低于特困供养金的65%、8%、6%、6%,其他资金用于采购生活用燃料、老年人日常生活用品等。在核定收支、核定补助不变前提下,乡镇敬老院接收社会托养老年人的服务收入、发展庭院经济收入、开展延伸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走访慰问收入、捐赠收入等),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 落实价格公示制度。乡镇敬老院接收社会老人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伙食费等其他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乡镇敬老院接收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对象的服务收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乡镇敬老院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乡镇敬老院应保证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如需调价应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乡镇(街道)〕
16.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取得消防审验合格证明基础上,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保,从业人员需取得资格证书,每年开展消防演练不少于2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食品留样、餐饮具消毒、防蝇防鼠等制度。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加强“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的隐患排查整治。按照相关要求加强房屋、交通等方面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行动,加强防范养老诈骗知识宣传,加强机构预付费管理,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街道)〕
四、改革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摸清本地乡镇敬老院建设运营情况,精准建立底数台账,并立足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宣传动员并安排部署改革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6月—9月)。按照改革实施方案,开展乡镇敬老院清产核资,对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委托市民政局统筹管理使用。对经市民政局确认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及服务对象统一由市民政局接管并分类安置。统筹调配乡镇敬老院床位资源,推进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0月)。在总结改革工作中取得实效的基础上,提炼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市推进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典型示范和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敬老院资源优化配置改革工作已列为2024年省政府10件民生实事,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明确一名负责班子成员具体落实,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协调公办养老机构日常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正确舆论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涉及区域整合的敬老院所在乡镇,要采取上门入户等方式深入敬老院对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及家属进行政策宣传,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改革社会氛围。
(三)强化工作考核,严明工作纪律。将乡镇敬老院优化资源配置改革任务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加强工作督促指导,建立月调度和不定期通报制度,推动改革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如期完成。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要提高站位,服从服务改革工作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改革,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花钱,对不落实有关改革要求及在改革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