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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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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办发〔202436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05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规范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保障林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安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五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已经依法取得的林下经济收益权证依然有效,也可按程序换发为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市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七条 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实地勘查;

(三)将申请登记材料报请市政府批准;

(四)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证书;

(五)建立和管理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档案。

第三章登记范围

第九条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十)合作经营林权的。

第十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为依法取得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登记的林业经营收益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1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十二条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 记证明的;

(三)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四)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 法查封、冻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十三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证件号码、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原权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登记流程

第十四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应明确申请登记的林业经营收益权的具体范围、来源及用途等内容。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四)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六条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人向市林业局提出登记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材料等。市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市林业局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联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一同开展实地勘查,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对经审核通过的申请登记内容,在林业经营收益权林地所在的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信息、林业经营收益权范围及相关情况等。市林业局将拟登记内容书面函告林业经营收益权林地所在乡、村征求意见(乡村已联合开展现场勘查的除外)。

(四)审批和发证。经公示和征求乡(镇)、村意见无异议的,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出具备案意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备案意见后,市林业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打印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加盖市政府公章,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五)建立档案。由市林业局对林业经营收益权的申请、审核、勘查、审批等材料归档保存,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九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林业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林业局按照登记程序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市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予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林业经营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市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 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市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市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市林业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市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市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权益价值由贷款机构自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认定。

第六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林业局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三十条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市林业局的更正章。

第三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市林业部门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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