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24〕40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足额筹措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履行支付责任,严格做到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
第三条 做到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认定程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界限。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中,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征地时已经按照政策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以被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单位提供:
1.《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村组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被征地相关材料;
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盖章,提交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以被征地农民家庭和个人为单位提供:
1.以户为单位填写《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2);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人员的身份认定,坚持村级、乡镇、县级“三环节”审核、“三公示”制度。
(一)村组提供名单,村委会初审后在申报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街道、垦殖场)复审;
(二)乡镇(街道、垦殖场)应组织辖区自然资源、财政、派出所、农业农村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在申报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联审。
(三)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集中联审后,将审核情况返回乡镇(街道、垦殖场),由乡镇(街道、垦殖场)在申报村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
公示无异议后,对最终符合条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象制作《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3)。
第八条 严格遵循“先报批后参保”原则,土地征收应先依法依规逐级报请上级政府批准同意,并据此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征土地未经按程序报批不得组织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其参保事宜。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街道)经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后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每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当年执行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政府缴费补贴仅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直补”的方式,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身份认定后当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不得对以前年度进行补缴;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二)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自认定身份当年起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在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内继续享受政府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所规定的政府补贴时限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在参保补贴年限内享受了其它情形政府参保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的政府缴费补贴,剩余未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年限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照15年计算。对身份认定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如其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直至补贴期满15年;对身份认定时已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尚未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按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将政府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对身份认定时已领取待遇的,政府缴费补贴按身份认定当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不再享受剩余年限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或就读期间保留被征地农民身份,退役或毕(肄)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从退役或毕(肄)业后次月开始起算。
第四章 工作要求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工作调度,足额筹集资金,规范报批流程,确保政策落实,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征收土地时应先预存资金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资金后实施征地。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在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做到各负其责。其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调查和耕地面积确认等工作,会同公安、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认定人均耕地面积,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公职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征地报批的办理流程,每批次报批土地,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参保调查、测算社保资金、制定社保方案、核实预存资金、开展评估调查、出具审核意见。
征地项目批准后,要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开展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宣传、组织群众参保缴费、落实补贴资金到位、建立一户一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印发的《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59号)和《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高府办发〔2017〕60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要求从其规定。若上级有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村组资格认定表
2.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3.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登记汇总表
附件1: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村组资格认定表
乡镇(街道、垦殖场): 村(居)委会: 村小组:
征地主体 |
征地批准文件 |
征收耕地面积 |
协议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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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总耕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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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基准日 |
年 月 日 |
征地后耕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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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人口总数 |
人 |
人均耕地面积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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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意见:因市政府征地,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亩(含),你村小组资格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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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 (街道) 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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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部门 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 部门 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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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部门 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同意(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一式六份,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村(居)委会、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2、征地、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总耕地面积、总人数名册等材料的复印件由提供单位盖章、提供人签字。
附件2: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表
村(居)委会(盖章):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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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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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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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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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被征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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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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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 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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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人均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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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 地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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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征 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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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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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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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 |
户口城 乡属性 |
参保类型 (职保/居保/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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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户主签名 (指模): 年 月 日 |
乡镇(街办)经办部门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办) 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 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部门 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 (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复审人 (备案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所属政府 (管委会) 意见 |
备案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一式六份,村(居)委会、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本
人各一份。
2. 由乡镇(街办)政府确定乡镇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牵头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
户人均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参军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加盖牵头部门章。审核结果报乡镇(街办)政府复核同意后,加盖政府章。
3. 各主管部门分别按部门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 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任意一种养老保险或放弃并按下手印。
附件3:
高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
认定登记汇总表
单位: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出生年月日 |
身份证号码 |
征地前原人均承包耕地(亩) |
征地后现人均承包耕地(亩)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地时间 |
是否符合纳入参保 |
联系 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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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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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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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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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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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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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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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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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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