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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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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办发〔2025〕8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高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核查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和高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高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自然灾害应对防、抗、救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防御和救助相关工作。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和分管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林业的副市长担任。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宜春市、高安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2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宜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加强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核查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对一般自然灾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或造成因灾死亡(失踪)、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上报的,应在2小时内补交书面报告。

4.1.4 地震、山洪、地质、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6 对启动市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

4.1.7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1.8 对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全市农作物绝收2500亩以上5000亩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5%以上3%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按照上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跟进启动四级响应。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视情报市委市政府。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宜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督促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灾工作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重灾地区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前置力量开展灾害救助和应对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前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根据各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提出下拨上级和本级专项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各地救灾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和使用;市应急管理局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援。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电信高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高安分公司、中国联通高安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高安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和失踪2人;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绝收5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3%以上6%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按照上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跟进启动三级响应。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宜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灾工作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5时前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下拨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发改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在收到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各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电信高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高安分公司、中国联通高安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高安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协调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11)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全市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6%以上9%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按照上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跟进启动二级响应。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宜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核灾工作组。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抽派专家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前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救灾款物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下拨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发改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在收到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各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电信高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高安分公司、中国联通高安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高安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高安市中队、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民兵、武警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市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宜春银保监分局高安监管组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11)启动救灾捐赠。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视情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情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情况。

(13)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

(2)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全市农作物绝收2万亩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4亿元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9%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按照上级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灾害救助工作。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应急响应。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宜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督促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本地、本部门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召开会商研判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重灾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参加,协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派出核灾工作组。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带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重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灾情统计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及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有灾情信息统计任务的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5时前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救灾款物保障。救灾款物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下拨本级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向上级部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支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发改委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在收到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根据各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至各受灾地区。交通运输、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电信高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高安分公司、中国联通高安分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 ,对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地区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8)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红十字会指导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武警高安市中队、市公安局组织协调民兵、武警部队、公安、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加强集中安置点消防管理。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1)抢修基础设施。市住建局、市城管局按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市发改委指导电力生产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高安供电公司保障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12)启动救灾捐赠。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发出募捐呼吁,开展社会募捐等活动。

(13)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高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灾情稳定后,高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将根据高安市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目标、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2.4 高安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高安市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宜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宜春市财政局会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2.6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2.7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财政局的部署抓好落实。

6.3.2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于每年9月份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审批,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按要求报宜春市应急管理部门。

6.3.3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采取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冬春需救助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的请示。

6.3.4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配套冬春救助资金,切实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3.5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拨发放衣被等救灾物资,并视情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救灾物资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3 市财政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4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5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市、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村(居)委会三级应急信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居)委会灾情信息员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村(居)委会灾情信息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安排人员值班值守,确保灾害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7.3.4 市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的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政府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市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7.4.4 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高安市应急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明确负责灾情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情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在高安市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乡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5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邀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不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1.2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场、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0年10月10日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高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高府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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