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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高安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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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字〔2025101

关于下发《高安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森林禁火令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高安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在属地林区印发张贴。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5923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5101日至20264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火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禁止在禁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吸烟、野炊、烤火、火把照明、狩猎、烧蜂等;

4.禁止上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的炼山造林、焚烧疫木等生产性用火;

6.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街办,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祖坟等祭祀场所及进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内巡查和隐患排查。

五、各地要严格落实“痴、呆、傻、聋、哑、瞎”等特殊人群及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凡因其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相关监护人的责任。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宣传和教育群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八、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的,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0795522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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