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法规政策>政策文件>政府文件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高府办发〔202528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8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住房保障机制,严格规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由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合同备案时间起算),经购房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二)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

(三)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准入审批手续,填写《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签字确认后的《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四)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自收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上市交易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的收益部分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按照政府实际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即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金,纳入市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管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经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属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20251231日前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15%缴交土地出让金;202611日后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20%缴交土地出让金,纳入市财政土地收益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应当遵循如下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填写《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将《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三)申请人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的《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收益金告知单》,向市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缴纳相关款项。若属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办理上市交易的,还应持市自然资源局开具的《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告知单》向市自然资源局缴纳相关款项。

(四)申请人将相关缴纳款项的进账单交至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开具《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告知单》。

(五)申请人持《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交易完成后,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出让,房屋性质登记为商品住房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购房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出让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产权年限从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出让时间起算。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其产权年限从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补交手续之时起算。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办理不动产交易手续时,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原所有权人不得再次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附件:1.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收益金告知单

3.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告知单

4.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告知单

附件1:  

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配偶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上市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

房屋坐落及房号

产权面积(

购房时间

购房价格(元/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性质

土地性质

购房发票号

购房合同编号

申请上市交易方式

□办理完全产权      □上市交易

本人根据《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婚姻等情况。

2、在申报过程中本人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由本人全部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3、所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

4、自申请至审批完成期间,如因本人及家庭原因导致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的,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终止上市交易手续的办理。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申请日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经核验资料,申请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同意其上市交易。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附件2:

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收益金告知单

根据《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按照政府实际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即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金”的规定,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应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产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屋坐落及房号

购房时间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产权面积(

购买价格(元/

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元/

房屋性质

土地性质

申请上市交易方式

□办理完全产权      □上市交易   

补缴价款计算公式

补缴价款(大写)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3:

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告知单

根据《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 “属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15%缴交土地出让金;2026年1月1日后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20%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应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产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屋坐落及房号

购房时间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产权面积(

购买价格(元/

房屋性质

土地性质

该住房分摊的土地面积(

评估总价(元

申请上市交易方式

□办理完全产权      □上市交易   

补缴价款计算公式

评估总价*15%20251231日前)

评估总价*20%202611日后)

补缴价款(大写)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附件4:

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告知单

根据《高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按照政府实际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金额(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销售价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金”和第十条“属划拨用地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20251231日前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15%缴交土地出让金;202611日后办理的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评估价的20%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以下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已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产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屋坐落及房号

购房时间

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不动产权证号)

产权面积(

购买价格(元/

房屋性质

土地性质

申请上市交易方式

□办理完全产权      □上市交易   

已按规定补缴收益金

(大写)

已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大写)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高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