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办发〔2025〕27号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安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高安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推进征收土地报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高全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土地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市政府征收土地的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正式启动征收土地程序。
发布方式和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和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场)启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开展调查。
1.调查及确认方式:土地现状调查由乡镇(街道、场)负责具体实施并初审认定,完成认定后报相关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参与调查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工作人员等,应当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并签字,村委会、乡镇(街道、场)及开展调查的相关部门应当签字盖章确认。对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各乡镇(街道、场)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2.发布方式和范围: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共场所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场)或项目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1.评估内容: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并报送市委政法委备案的,可依法做出实施征收土地的决策。评估结果为中风险以上的,应做出不实施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将风险降低为低风险后,重新编制评估报告再行决策。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组织拟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发布方式和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组织听证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组织听证工作。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征求的合理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结果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六)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场)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时间内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征收时省定标准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我市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2.签订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签订方式:采取逐级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模式,调查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村小组、村委会、乡镇(街道、场)、政府指定部门签字盖章。
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相关单位做好应诉工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如果政府按标准给予了补偿,村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也不愿意交出土地,市政府可以申请司法强制征收。
(八)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申请材料
1.落实征地经费: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2.核查工作履行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核查通过后向上级审批机关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说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九)征收土地申请
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征收土地公告
1.发布条件及时限: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发布方式和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场)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1.工作要求: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乡镇(街道、场)如实向市政府汇报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市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妥善处置;妥善处置后可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依法依规签订安置协议,以降低矛盾风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后对依然无法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依法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
2.作出并送达时间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送达至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十二)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经费和社会保障经费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十三)交付土地
乡镇(街道、场)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十四)材料归档
各实施部门、各乡镇(街道、场)在项目征收时必须实行痕迹管理,制定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收档案归档要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二、部门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协助各用地单位确定四至红线范围,做好实地放线,土地权属、地类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土地、青苗等补偿、留用地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申请及拨付等工作,配合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地过程中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和拆迁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树木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树木补偿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负责协助属地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林地、湿地、草地的审批手续事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坑塘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养殖坑塘补偿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监督集体所有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使用等工作,配合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坟墓调查结果的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坟墓补偿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参保人员调查结果的确认、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重大涉稳事件,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工作。
市委信访局:负责受理、交办、转送征地工作过程中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
市公安局:负责征地工作过程中的社会治安和维护稳定工作,配合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承担征收土地的报批工作经费、规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工作,配合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工作。
乡镇(街道、场)及村组:负责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是否存在青苗、树木抢栽,房屋抢建进行确认。协助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费用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负责征收土地报批资料中所需的成片开发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村(组)资料的确认、整理、上报工作;配合做好征地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场)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征地程序依法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不得减少简化涉及被征地主体利益的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确保土地现状调查、协议签订等数据合法真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工作 “一盘棋” 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解决矛盾问题,杜绝推诿扯皮,保障征收土地报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工作,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附件:

赣公网安备360983020000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