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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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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府通字〔2025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了全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二十五度以上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为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85.22 km2,涉及15个乡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因政策、客观条件等因素对成果进行动态调整的,调整结果将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高安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高安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

高安市人民政府

20251128

附件1:

高安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附件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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