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高安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市政府部门通过《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公报》是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刊物,是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各乡镇(垦殖场)街道、市直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载体之一,一般每季度发行一期。主要刊载如下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包括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且公开发布的侧重政府工作部署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等。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各乡镇(街道、垦殖场)、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性文件。
(五)经过严格审定的发文机关配套解读材料等。
(六)市人民政府任免文件。
(七)市人民政府大事记。
第四条 在《公报》上刊登的所有文件(信息)均为非涉密文件(信息)。
《公报》刊登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报》刊登的市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要求办理、使用和保管。
《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文件,不得刊登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禁止刊登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公报》刊登的内容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规定,做好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需在《公报》上刊登市直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机关在文件正式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刊登的公函。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和电子文档。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机关提交的规范性文件的格式文本,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格式要求。
(二)市委、市政府(包括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且公开发布的侧重政府工作部署方面的文件,重要通报等内容需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审核。
第六条 各乡镇(垦殖场)街道、市直各部门政务公开专干为本单位《公报》联络员,主要负责每个月报送本单位需在《公报》上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资料、政策性文件及配套解读材料等内容,及负责领取发放《公报》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凡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按期报送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
第八条 设立《公报》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公报》编委会),负责《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公报》编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可根据需要加以调整)。
设立《公报》编辑部,为《公报》编委会办事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设主编一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责任编辑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有关业务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公报》编发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接收以《公报》为载体刊载的文件(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编辑,完成初稿并进行校核后,填写《公报》编发审批表,呈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全面审校公报文稿(包括公报体例、格式、内容等),审校完毕后送主编审核。
(三)主编审核后,呈编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条 《公报》编辑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认真做好组稿工作,合理安排好每期公报的内容,做好编辑校对工作,保证《公报》编辑质量。
第十一条 参与《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公报》编发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公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备资质的印刷单位印制,印刷单位应按编辑部的要求做好公报印刷工作。
第十三条 《公报》发行实行免费发送方式。发送范围为:
(一)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及其工作机构、人大代表。
(三)市政协班子成员及其工作机构。
(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和居委会。
(六)市法院、检察院。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查阅点。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八)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第(二)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三)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第(六)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法院、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第(四)(五)项《公报》发送工作由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办公室负责,第(七)项《公报》发送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所在的单位负责。
负责《公报》发送工作的单位,要制定分发计划和管理台账,落实名单和份数,按期领取公报,及时加以分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助将《公报》发送至辖区各村委会和居委会。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所在单位要安排合适地方摆放《公报》,为企业和群众取阅《公报》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当期《公报》编发后,由编辑部工作人员提供电子文本,交由市信息中心在高安市人民政府网刊载,充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防护手段,确保电子版安全可信、不被篡改。
第十五条 建立《公报》发放情况定期巡查制度。至少每半年要对各单位发放《公报》的情况检查一次,督促《公报》发放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公报》编发经费根据发放范围及印刷数量,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