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高安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由高安市公安局调整为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高安市政府金融服务中心),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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