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府公字[2010]t第1号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规模快速扩张,城市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加,对城市居民生存环境造成巨大影响,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势在必行。2008年,省委、省政府审时度势,科学决策,要求全省所有县(市)在两年内都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我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于2008年4月启动,2009年10月12日投入运行,工程总投资8000多万元,日处理污水2万立方米。根据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以及宜春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宜府字[2010]5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征时间:自2010年7月1日起征收。
二、征收范围: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三、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内(含40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每立方米1.00元征收。
2、行政事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
3、工业用水:(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按每立方米0.80元征收;(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3)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排放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4、经营和基建用水:按每立方米1.20元征收。
5、特种行业用水:按每立方米2.60元征收。
6、自备水源用水:按用水性质比照水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办法: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高安水务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消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利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五、补贴范围:城市低保象、重点优质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按每户每月6立方米用水量的收费金额进行财政补贴;社会福利机构按征收金额的50%进行财政补贴。
六、征收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我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交污水处理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能有效改善我们的水体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方青山绿水。请全体市民为了自已、为了子孙后代的福祉,理解、支持这项民生事业,自觉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