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阅读正文
关于调整高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系统管理员 更新时间:2010-4-30 22:11: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华林山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现就调整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严禁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或搭车收费。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经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分期缴纳,三年内必须缴清,首次缴纳金额应达到社会抚养费总额的60%以上。
三、调整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自二0一0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高安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照表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