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给高安水务有限公司的请示》(高国土资发[2009]35号)及有关报件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无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58亩给高安市水务有限公司。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高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规划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