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我市在安监局召开城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在城市建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告知书》。

会议指出,我市城区内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截止2018年12月31日已到期,在城市建成区域内不再核发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城区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的按照相关法规严厉查处。
会议进一步指出,在建成区禁放区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购进烟花竹制品,一经发现,将严肃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理;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向无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会议围绕全面禁售烟花爆竹工作,对各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市安监局负责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公安部门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不经公安部门许可不得运验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市场监管局依据安监部门发的经营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对被取消烟花竹经营资格的经营单位,同时吊销其烟花爆竹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应予严责查处。
会后,市公安局、城管局、安监局瑞州街办、筠阳街办、汽运产业管委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无证烟花爆竹销售点,对店中的烟花爆竹数量进行了清点封存,并告知不得再销售烟花爆竹。

市安监局也借此机会向人民群众告知:
若发现有商家在城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请拨打110或5296188进行举报
举报属实奖励1000元/起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积极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及污染
劝说、带动亲朋好友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带头遵守禁放烟花爆竹各项规定
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做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敢于向周围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说“不”
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
创建生态文明高安
保护美丽宜居家园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处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