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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安市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创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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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安市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

窗口创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城垦殖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高安市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创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6  

(此件主动公开)

高安市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创建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宜春市和我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相关意见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构建精准、便捷、高效、协同的大救助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施助精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乡镇(街道、场)具体落实,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低保、特困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1+8+N”社会救助事项办理,构建资源统筹、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数据共享的大救助体系,深化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最多跑一次改革,压减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2023年在全市安排3个乡镇(街道)开展先行先试,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

二、工作原则

在现有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三级救助工作网络

进一步明确细化市、乡、村(居)三级社会救助网络工作职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站式服务模式,为申请低保、特困、孤残儿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两补等联办事项。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全面梳理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相关救助政策清单、申请材料清单和业务办理流程清单,编制一份指南指引、一张表单申请、一套流程办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减少办理环节,优化办事流程。

(二)整合部门救助事项

整合民政、人社、住建、教体、应急、医保、卫健、司法、残联、工会、妇联等11个部门19项救助事项,纳入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统一运行管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1.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孤儿)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2.人社局:就业援助和社保帮扶。

3.住建局:住房救助。

4.教体局:教育救助。

5.司法局: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6.卫健委:疾病应急救助。

7.医保局:医疗救助。

8.应急管理局:受灾人员救助。

9.总工会: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困难职工医疗救助;金秋助学。

10.残联:残疾人身份认定及相关救助。

11.市妇联:妇女两癌救助。

(三)完善一门受理、信息共享、分工负责、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根据《高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落实。

1.乡镇(街道、场)职责:设立乡镇(街道、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和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转交的救助事项;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办事机构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告知反馈;定期对有关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档。

2.市民政部门职责:牵头实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在市社会救助中心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协调处理救助申请事项转办事宜,受理、办理、分办、转办(转介)、反馈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项,及时将联办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场)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中的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残疾人两补等工作。

3.其他部门职责:市医保、教体、住建、人社、残联、应急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向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场)提供本部门救助政策和救助项目,如政策和项目等发生变化,及时通报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按时办理、及时反馈转办救助事项,为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场)提供政策咨询;按照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完成各自工作。

以上相关单位须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联络专员,做好联办数据的接收、事项办理和结果反馈等工作。

(四)设立乡镇(街道、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

1.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场)现有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整合民政、医保、教育、住建、人社、残联、应急等涉及困难群众救助职能的窗口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完善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办理、分办、转办(转介)、反馈社会救助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

2.配备救助工作专职人员。乡镇(街道、场)要充实窗口经办人员力量,安排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类社会救助的受理或转办,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做到人员到岗到位。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救助部门受理、分办(转办)制、主动告知和一次性告知等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

3.明确受理内容。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应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事项,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五)设立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点

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点,明确1-2名专兼职协理员负责协助办理社会救助事务,收集、登记、上报、帮办、代办、指导群众社会救助事项,解答社会救助相关政策。

(六)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2.受理登记。接到申请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对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信息、遭遇困难情况、申请救助类别等进行分类登记。对符合条件能够承办的,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如果是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

3.分项转办。根据申请对象的救助需求,服务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转办单》,将救助申请转交相关单位进入办理程序,服务窗口负责跟踪救助申请处理进度。

4.转介服务。申请对象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组织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受理窗口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5.结果反馈。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服务窗口反馈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职能部门应在6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查及办理情况向申请人和服务窗口反馈;并在相应救助政策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结转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和服务窗口反馈。

对于涉及多部门的社会救助项目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规定时限内审批办结救助申请事项,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申请人和服务窗口反馈。或者向服务窗口反馈,统一由服务窗口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乡镇(街道、场)及时将办理结果在登记表上予以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建立市、乡、村(社区)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推进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是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的重要内容。市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场)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联系群,高效便捷分办、转办、回复社会救助工作事项。试点乡镇(街道、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乡镇(街道、场)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切实把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服务工作抓好抓实。

(二)强化保障,增强能力。试点乡镇(街道、场)要根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工作要求高的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统筹实施辖区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和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公众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各乡镇(街道、场)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升群众满意度,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业务工作规定时限办结救助事项,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人,加强对联办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对联办工作落实不力的要提出督办意见,及时督促整改。对在社会救助审核、转办、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拖延不办、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高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议事规则及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高安市社会救助示范窗口工作流程图

3.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办理结果登记表

4.高安市社会救助示范窗口申请受理单

5.高安市社会救助示范窗口申请转办单

6.高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服务指南

附件1

高安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议事规则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研究制定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社会救助政策措施;

(三)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四)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的重要事项以及社会救助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

(五)定期调度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六)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社会救助工作,遇重大事项或必要时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的事项,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和领导会议召集人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召集人为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

(三)领导小组会议形成决议后,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抓好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落实,并向牵头协调单位反馈进展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机构改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数据归集,实现台账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精准衔接。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做好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工作经验、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统筹指导司法部门开展司法救助,为符合条件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调做好司法救助等信息共享工作;

(三)市发改委。督促指导社会救助领域相关规划和项目执行。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配合市民政局开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四)市教体局。分类落实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健全送教上门机制。协助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信息查询;

(五)市公安局。按职责指导开展街面巡查、转介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市民政局。负责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制定和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协调市财政局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定和落实鼓励社会力量、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预警监测平台,及时将低收入人口基础信息推送至相关成员单位;

(七)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保障,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救助资金一卡通发放情况数据共享;

(八)市人社局。完善和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帮扶措施,完善和落实困难群众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

(九)市住建局。制定和落实差异化住房保障政策,加大多社会救助对象补助力度。协助做好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等信息查询;

(十)市卫健委。健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会同医保、民政等部门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治和困难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等工作。与市妇联共同实施城乡困难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协助做好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重大疾病专项救治、疾病应急救助等信息查询;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困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人员救助等信息查询;

(十二)市医保局。加强医疗救助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统筹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政策措施,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兜底对象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共同推进重大疾病救治和困难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等工作。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障相关信息查询;

(十三)市税务局。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涉税等信息查询。

(十四)人民银行高安支行。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金融资产查询。协同加大助保贷款实施力度;

(十五)银保监组。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金融资产查询。督促代理金融机构做好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对象证券信息查询;

(十六)市总工会。指导各级工会开展职工普惠制、职工困难救助、职工互助保障和其他帮扶活动。协助做好困难职工信息和帮扶情况查询;

(十七)团市委。支持引导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十八)市妇联。与市卫健委共同实施城乡困难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诊患者实施救助。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妇女社会救助;

(十九)市残联。建立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推动残疾人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协助做好持证残疾人等信息查询。

附件2

高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材料不齐全

不属社会救助受理事项

附件3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转办、办理结果登记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籍所

在地

家庭人口(人)

主要困难情况描述

申请救助类型

£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受灾人员救助               £医疗救助

£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

£残疾人员两补          £其它          

确定承办部门

相关政策,该求助申请事项应由          

  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签收

收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转来的     求助申请事项,同意受理承办。该求助事项将于  日前办结

服务窗口电话:     

受理人员姓名:

承办单位人员:

办理结果

附件4

编号:     

高安市社会救助示范窗口申请受理单

              

您于         日向本窗口提出的                    申请,经初审,申请项目属于本窗口受理范围,现予以受理。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此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受理机构备案)

附件5

编号:       

高安市社会救助示范窗口申请转办单

             

本窗口于                日收到申请人    提出关于          的申请,经初审,该救助属于贵单位受理范围,请予以办理。

转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接收人(签名):              联系电话:

(此转办单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备案)

附件6

一、最低生活保障………………………………………………20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2

三、临时救助……………………………………………………24

四、低保边缘家庭………………………………………………27

五、支出型困难家庭……………………………………………28

六、孤儿补贴……………………………………………………28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29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30

九、医疗救助……………………………………………………32

十、住房救助……………………………………………………33

十一、社保帮扶——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34

十二、社保帮扶——助保贷款…………………………………36

十三、就业救助——价格临时补贴……………………………39

十四、教育救助…………………………………………………39

十五、城乡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42

十六、工会救助帮扶……………………………………………43

十七、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残疾人服务事项办事指南………45

十八、司法援助…………………………………………………46

十九、受灾人员救助……………………………………………48

高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服务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含义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申报条件

1.对持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符合以下情形,可单独提出申请:

1)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2)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户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3)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三)所需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证一书

一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一书:《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报流程

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受理核对(7个工作日)实地调查(5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初审(2个工作日)乡镇(街道)初审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民政评议(5个工作日,无异议不再民政评议)审核确认(2个工作日)长期公布。审核确认全过程无人户分离等特殊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救助标准

2023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885/月,月人均补差水平为570元;2023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660/月,月人均补差水平为440元。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低保股0795-5213386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含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是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申请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

2.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财产状况符合如下规定:

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在什么情形下,我们可以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对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的规定。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情形: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是什么样的?

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核对实地调查初审公示审核确认长期公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途径、所需材料、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认定对应的途径、材料、程序执行。

(五)救助标准

2023年城镇特困人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救助供养标准为1150/.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860/.月。特困失能、半失能、自理护理标准分别为1380/.月、350/.月、100/.月。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特困和临时救助股0795-5215267

三、临时救助

(一)含义

1.临时救助政策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类型包括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

(二)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遇到哪些情形,您可以申请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申请受理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分为两种: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至4倍;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至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为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至48倍。

(七)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特困和临时救助股0795-5215267

四、低保边缘家庭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

二、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低保股0795-5213386

五、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因子女上学等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

(二)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特困和临时救助股0795-5215267

六、孤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三)补贴标准

20231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1360元。

(四)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是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为年满18周岁的孤儿接受中专及高等教育提供资金保障。

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的孤儿,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五)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0795-5229372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三)发放标准

202311日起,每人每月1360元。

(四)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0795-5229372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

()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高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了城乡低保的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各类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高安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各类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指五保三无人员)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农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城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提交申请材料后,经乡镇(街道、场)残联初审、市残联审核后提交市民政局审批。

(四)咨询电话

高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股0795-5219372

九、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内新增人员自增加月份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医疗救助等倾斜待遇。

二)医疗救助申办条件和救助标准

医疗保障类别

特困人员

低保对象
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不稳定人口
边缘易致贫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因病支出型
困难家庭患者

住院、门诊慢性病、双通道药品医疗救助

费用范围

总费用-自费费用-超限价自费-基本医疗基金支付-大病医疗基金支付

起付线

0

0

2854

2854

7135

报销比例

100%

75%

65%

65%

60%

年度限额

无限额

50000

30000

30000

20000

普通门诊
医疗救助

费用范围

与住院医疗
救助相同

不开展救助

报销比例

100%

0%

0%

0%

0%

年度限额

无限额

0

0

0

0

(三)办理流程

1.在宜春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慢性病和双通道药品出院报销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时享受医疗救助,不需另行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住院、门诊慢性病、双通道药品的,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时享受医疗救助,不需另行申请医疗救助。

2.到宜春市以外医院住院治疗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出院时报销时与基本医疗机构、大病保险同时享受医疗救助,不需另行申请医疗救助。

3.因特殊原因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医保所申请医疗救助零星报销。

(四)所需材料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电子发票、出院记录(住院病人提供)、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五)咨询电话

高安市医保局0795-5288868

十、住房救助

(一)保障范围

筠阳街道、瑞州街道范围内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当年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积15,租金补贴标准为4/.月。

(四)申请条件

1.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一户申报,申请人须是低保户主,且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在本市城区落户两年并且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年龄不限,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就可以申报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2.属于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人口认定以民政局核定的享受低保人员为准。

3.属于当年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的家庭。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的家庭以民政局核定的名单为准。

4.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5.非企业法人代表或无其它方式入股企业的人员。

6.未缴交住房公积金。

(五)申报程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批,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程序办理。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住建局保障房管理股0795-5215989

十一、社保帮扶

——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帮扶对象

凡具有我市户籍,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及返贫监测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属代缴对象范围。在校学生,参加了社保、服兵役或劳教期间的居民不享受代缴政策。

(二)申办条件

代缴对象由村委会、乡镇(街道)、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联合认定。

(三)所需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帮扶对象填写《高安市XX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交村(居)委会核实贫困户是否健在、是否为在校学生、是否服兵役或劳教人员等。

2.各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高安市XX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高安市XX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情况汇总表》。

3.联审部门根据《高安市XX户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情况汇总表》核实申请代缴人员是否为贫困户是否有遗漏等。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申请代缴人员是否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是否已经享受其他特殊群体政府代缴政策,最终确定符合代缴条件的人员名单。

(五)帮扶标准

1.代缴标准。每年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代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保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所需资金由高安市财政负担。

2.代缴期限。代缴期限从2017年起至2020年,十四五期间延续政策。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0795-5286831

十二、社保帮扶——助保贷款

(一)帮扶对象

对符合助保贷款申领条件的我省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中断缴费个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实行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根据职责依规认定。

(二)申办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按规定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

(三)所需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缴费手册及相关能证明其属于困难人员的资料(如低保证等)。

(四)助保贷款程序

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市社保局审核后由市农商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1.由助保对象填写《高安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公示7天后并签署意见。

2.助保对象携带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市社保局进行贷前调查和核实,计算出所需贷款金额,由市农商行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协议。

(五)下岗失业特困人员助保贷款问答

1.如何办理助保贷款手续?

由助保对象提出申请,经居住地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公示后报市社保局审批。

2.助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是多少?

助保贷款的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

3.助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助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4.助保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助保对象未退休享受财政贴息(按年付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承担(按月付息)

5.助保贷款对象所贷资金如何使用?

助保贷款所贷资金专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取现金。

6.助保贷款还款方式有哪些?

A、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1)助保对象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领取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每月归还,最低不得低于月领取养老金的30%

举例:张某20169月起办理助保贷款本金5万元,20198月退体,9月份额取养老金,退休时货款期3,剩余还贷期7(84个月)

①如张某月领取养老金1500,每月需还本50000÷84=595.24,另按规定逐月付息。

②如张某月领取养老金2500,每月还本2500×30%=750,另按规定逐月付息。

(2)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款,也可分期偿还

B、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量还方式

(1)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其养老个人帐户储存额、丧葬费、抚恤金等优先偿还所欠贷款。

(2)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其养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偿还贷款。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按上述方式偿还贷款后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07955283792

十三、就业救助——价格临时补贴

(一)申办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

(二)所需材料

免申即享

(三)办理流程

免申即享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上级文件确定。同在两类或以上保障范围的对象,只享受一次,不重复发放。

(五)咨询电话

高安市人社局就业创业服务中心0795-5286862

十四、教育救助

(一)救助对象

1.经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脱贫户家庭学生及监测户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

8.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9.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10.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办条件及资助标准

1.学前教育资助金。对象: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标准:脱贫户和城镇困难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其它困难学生每人每年800元。

2.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教科书。义务教育免学费对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均享受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两免一补中的两免)。

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寄宿学生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2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4.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象: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档,脱贫户和城镇困难学生享受每生每年2500元。

5.普通高中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在籍的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标准:省级重点中学每生每年800元,县镇高中每生每年360元。

6.困难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对象:面向全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院校和民办高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新生;标准: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

7.中职国家助学金。对象:全日制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5%确定;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

8.中职国家免学费。对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农村学生(含县镇)、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标准:根据学校类型和不同专业,从850/年至4500/年不等。

9.中职国家奖学金。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2019年起实施)

(三)办理流程。

每年秋季开学,除脱贫户和城镇困难学生经部门认定后简化流程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申请,其它几类困难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第十类困难学生还要提供困难证明材料),经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后,9月底前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确定补助对象。资助金按学期通过财政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

(四)咨询电话

高安市教体局0795-5283228

十五、城乡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

(二)申报条件

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Ⅱ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城乡低收入妇女。且之前未领取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金、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金和省级专项彩票两癌救助金的。

(三)申报流程

(四)所需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页)、贫困证明、疾病诊断证明

(五)救助标准

根据上级妇联有关救助规定,并按上级分配救助名额及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同一对象不得重复救助。

(六)咨询电话

高安市妇联0795-5212936

十六、工会救助帮扶

(一)救助对象

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

(二)申办条件

符合已下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皆可申报:(1)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2)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困难职工家庭。

(三)办理流程

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自愿申报,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困难职工申报表、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家庭经济信息核查授权材料、承诺书等。再由基层工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摸底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所在单位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市工会帮扶中心审核。

(四)救助标准

根据上级工会有关救助规定,按上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原则上每户困难家庭每年只帮扶一次。

(五)咨询电话

高安市总工会0795-5213131

十七、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残疾人服务事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核发残疾人证

办事对象

残疾人

法定办结

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

高安市行政服务中心残联窗口

是否

可网办

收费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残疾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申请材料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本市户口本、身份证原件,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和有关病历资料,到高安市市民中心的残联办证窗口(一楼C15、电话07955289633)申请(外地户口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需出具公安部门的江西省居住证可以跨地通办);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2、受理:残联办证窗口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办证人员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并受理。

3、评定: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并加盖残疾医学鉴定专用章。

4、审核、打证:市残联办证窗口对申请材料、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没有异议的,进行录入、审核、打印残疾人证,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办证专用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

5、发证、存档:发证方式可采取现场领证、免费邮寄、乡镇残联干部代领代发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申请人选择)。市残联办证窗口将申请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咨询电话

0795-5289633

窗口地址

高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15

十八、法律援助

序号

项目

名称

详情

备注

1

援助

对象

办事对象

自然人

2

申办

条件

条件-1

申请人经济困难的

条件-2

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

3

所需

材料

材料-1

法律援助申请表

材料-2

经济困难证明表

材料-3

经济困难承诺书

材料-4

身份证复印件

材料-5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4

办理

流程

申请

现场申请

受理

满足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证发证

出具《法律援助决定书》

实人认证

不需要

办理进度

查询

来电咨询或现场咨询

办理结果

出具《法律援助决定书》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或现场领取

5

援助

标准

援助方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6

咨询

电话

0795-5283062

办公地址:高安市锦惠中路综治中心一楼

十九、受灾人员救助

(一)认定条件
认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为受灾群众。

(二)所需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号;

4.自然灾害救助审批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户报、村评、乡审、县备案。

(四)救助标准

未定具体金额,根据上级政策调整。

(五)咨询电话

高安市应急管理局0795-706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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